中国工程热物理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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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中国工程热物理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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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工程热物理学会,英文名称:Chinese Society of Engineering 

Thermophysics,缩写:CSET。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工程热物理学科的科技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本团体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本团体贯彻国家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团结和动员广大会员和我国工程热物理学科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应用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要反映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攀登工程热物理科学技术高峰、出成果、出人才而努力奋斗。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工程热物理学科领域及相关学科的学术交流,定期召开工程热物理学术会议,研讨工程热物理学科的发展方向,推动自主创新,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繁荣我国工程热物理科学技术事业。

  (二)积极推动和组织工程热物理学科领域及相关学科的基础性研究、高新科学技术研究以及技术开发,努力发展工程热物理学科的高新技术产业。

  (三) 加强学术交流,积极开展民间国际学术交流,发展同国(境)外科学技术团体及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作与友好往来。

  (四)普及工程热物理的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

  (五)对国家有关工程热物理的科技发展战略、重要科学技术政策和有关国家事务的科学决策发挥咨询作用,积极地提出建设性建议。

  (六)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有关工程热物理的科技学术书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七)提供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承担有关工程热物理的科技项目评估;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工程热物理的科技成果鉴定和表彰奖励,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举办科技展览。

  (八)举办与工程热物理相关的培训班、讲习班、进修班,努力搞好继续教育,积极培养人才、发现人才,并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人才。

  (九)为工程热物理科技工作者搞好相关服务,向有关部门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及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学术造诣的科技人才,一般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或在本学科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管理水平的工作者;

  2、学生会员应是本学科及相关领域有较大潜力、现在科研一线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研究、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科学教育组织管理部门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并有一定学术水平者;或虽非高等院校毕业,但已具有相当于本条规定的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的科技人员;

  4、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团体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工作的领导干部。

  单位会员需符合下列条件:与本学科有关,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并参加和支持本团体各项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撰写论文,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七)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荐优秀学术论文、优秀科普作品;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9名监事组成,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二十五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团体分支机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一致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原则上不得超龄超届任职,秘书长不得超龄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5年4月3日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